Principles of Democracy民主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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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負責
對民負責的主要政治機制是自由、公正的選舉。固定的任期及選舉使當選官員必須對他們的表現負責,並讓競爭對手有機會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選擇。如果選民不滿意某些官員的表現,他們可以在其任期期滿時不再選他們。 公職官員在政治上負責的程度取決於他們擔任的是民選還是任命職務,也取決於他們任期的長短以及他們可以連任的次數。 法律責任機制包括通過憲法、立法、法令、規章、規範和其他法律手段,規定出公職官員的行為準則,並說明公民可以對表現不佳的官員如何採取行動。 司法獨立是使法律責任機制發揮效力的關鍵條件,是公民申訴政府的渠道。 法律責任機制包括: ° 公職官員的道德守則與行為規範,其中列出被禁行為; ° 有關利害衝突和公開財產狀況的法規,要求公職官員公開他們的收入及財產來源,以便讓公民判斷這些官員的行為是否可能受到物質利益造成的不正當影響; °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s),為媒體及公眾提供查閱政府檔案及瞭解政府會議內容的渠道; ° 公民參與規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決定時必須徵求公眾的意見; ° 司法審查權,使法庭有權審查公職官員及公共機構的決定及行動。
行政責任機制是設在機構或部門內部的辦公室及有關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確保公職官員的決定和行動對公民利益負責。 行政責任機制包括: ° 各機構內的監察員,負責聽取和處理公民投訴; ° 獨立審計員,負責檢查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以防濫用; ° 行政法庭,聽取公民對部門決策的申訴; ° 保護政府內部勇於揭露腐敗或濫用職權現象的人不受打擊報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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